人类的思维具有共同的规律,这就决定了与思维密切相关的各种语言的语法有其相通性,这是语法体系之共性的一面,即所谓普世语法的存在。
但是,语言毕竟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而不是思维本身。各种类型的语言又有其自身的表现形式,因而各种语言的语法体系又必然含有其个性的一面,即所谓民族语法的存在。这就是说,各种语言都有自身的一套语法手段,各民族语言所采取的表达形式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很多地方不同。史存直先生在其《汉语语法史纲要》里曾经明确指出:就汉语与西方语言相比,在语法方面至少有三项差异:
一是分析与综合的差异。西方语言的实词,如名词、代词、动词、形容词等,除本身概念之外,还附带表示一些附随概念,即所谓“附加意义”。如名词、代词有“性、数、格”等,动词有“人称、数、时制、体、态”等,形容词有“性、数、格、比较”等。这些附随概念通常都是用所谓“屈折”或“词形变化”来表示的,所以就和词的本身概念纠缠在一起,不可分析。这样的语言被称为综合型语言;而汉语不存在这些情况,故被称为分析型语言。
二是词语结合上的差异。词与词在句中的结合,总起来说有三种办法:用词形变化来表示“支配”和“照应一致”;按词序排列表示关系;借助虚词表示语法意义。在印欧语中,“词形变化”不仅是表示附随概念的语法手段,同时也是表示词与词结合关系的语法手段。譬如:名词、代词的“格”表示名、代在句中所处的地位;动词有“人称、数”等的变形,是为了表示它和某一名词或代词之间有主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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