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认派派思在与海码路缔结的2001年8月16日的开发合同及连锁合同上不享有权利;(3)仲裁费用由派派思承担。上述仲裁裁决已在韩国发生法律效力,且未被提请撤销。韩国商事仲裁院分别于2004年7月19日、2004年10月27日通过敦豪快递(I)HL)向派派思送达仲裁通知及裁决书,其快递运送单系以英文书写,发件人韩国商事仲裁院,收件人派派思,联系人王某某,电话459-582一5666,地址是中国黑龙江某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2号。但该地址不是派派思的营业地址。王某某在异议申请书中承认收到了快递邮件,但因邮件中材料无中文译本,又不懂韩文,不知道是仲裁院的通知,未参加开庭。此外,中国与韩国均已加入《纽约公约》。中国与韩国于2003年7月7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已于2004年2月29日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韩国仲裁法》认可投递方式送达,并以投递的当日视为被投递人已接收,仲裁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生效的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海码路与派派思之间的纠纷属于因契约性的商事法 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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