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证以上主题的过程中,作者还提出了若干有新意、有价值的观点。首先,作者将“法律自治”的概念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自治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权的独立、裁判方法的自治。这里,我特别欣赏裁判方法自治这一提法。其次,作者主张,理想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lessismore”,即成文的程序规则越少越好。在我看来,这一见解接近商事仲裁的真谛,宜引起国内各忙于修改自己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的注意。最后,作者还特别重视仲裁员管理仲裁程序,认为这是程序自治与正当程序的实现方式之主要途径。国内的仲裁理论与实践尚未充分注意到此点,作者的分析富有启发性。以上诸点,既值得作者继续深入研究,也可为其他同行所关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