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为克服传统冲突法的盲眼缺陷,为了更加重视实体法适用结果而不只是注重法律程序的选择,美国发生了旨在完全否定传统冲突规则的革命,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在此时期内产生。此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完全抛弃了传统的冲突规则,直接由法官对案件本身的各个要素的研究来确定准据法的选择。但在此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并未完全排除反致的运用。以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为例,尽管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选择的法律只能是实体法,排除了反致产生的可能性,但第二、三款又为反致的运用作了例外规定,即只要符合判决一致或考虑利害关系州的利益,反致也将得以运用,二者并不矛盾。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是很好的例证。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与外国有连接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在总则部分又规定了反致条款:“对外国法律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说明,采用反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间并无矛盾,反致的目的也是为了寻找最合适的冲突规范与最密切的联系因素,这种寻找最合适的冲突规范的连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该法所包括的各项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则包括反致规则,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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