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据法解释 准据法解释类似于国际法中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的性质。保险条款方面本身不作解释而直接指向使用其他行业或部门规范解释。保险解释不可能亦无必要对每一保险条款用语均作界定,其他行业或部门大量规范解释可资为保险条款准据性解释。如《企业财产保险条款(1989年7月)》第9条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承保,其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即沿用会计标准。准据性解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多元性;第二,解释间接性,即准据性解释非专为解释保险条款;第三,解释的不稳定性,每一准据解释的变化均会引起对保险条款解释的变化,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通则》(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同以《企业财产保险条款》(1989年7月)所订保险合同,其固定资产项所承保标的范围即因两通则的施行而产生变化。
(二)条款解释主要方法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为语义解释,是指按照保险条款的用语的文字意思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在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不能代表当事人真意时,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文义解释方法是解释保险条款的基本方法。运用文义解释,应当尊重保险条款所用词句的文义,若保险合同的条款所用文字并无歧义,不能通过解释扩大或缩小保险合同所用词句的可能文义。当然,保险合同所用文义是否清楚,也需要进行判断,此时,必须从一个在法律方面或者保险业方面没有受过训练的人的立场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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