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保护
一、反倾销公共利益保护的含义与目的
所谓反倾销公共利益保护,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在决定救济遭受倾销损害产业的同时,充分评估和考量反倾销可能对遭受损害产业的相关产业利益、用户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公共利益”,以便于更为合理地决定是否以及采取多大程度的反倾销行动。从各国反倾销立法看,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日本、以色列等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称呼,但有与公共利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泰国等国立法直接称其为“公共利益”,墨西哥、津巴布韦、拉脱维亚、玻利维亚、牙买加等国家称其为“国家利益”,欧盟立法称其为“共同体利益”(Community Interests)或“欧共体利益”,而且,欧盟第3283/94号《反倾销条例》首次对“欧共体利益”下了定义,指出欧共体利益包括国内工业、消费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规定各方的代表机构在欧共体反倾销调查中均享有提供情报、要求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
“不可否认,在反倾销调查中更多的国家将产业的利益仍然置于首位,即使在立法相对完善的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利益不同,对共同体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由于在实践中国内申诉产业总是能够获得更多的保护,因此在反倾销活动中强调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要求更加关注那些已被忽视了的群体的利益”。
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不仅可以抑制和防止反倾销措施被滥用而导致的不公平,而且可以降低和减少人们对反倾销措施合理性的怀疑。虽然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是反倾销产生的直接原因,世界各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无一例外的都将产业利益置于首位,但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忽视市场竞争给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从而造成相关产业成本的增加和消费者利益的受损,并最终危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在反倾销中确立公共利益原则,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对那些被忽视的群体利益的保护,从这个层面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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