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就条约的缔结与批准的规定比较明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67条第14款);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81条);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第89条第9款)。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还就条约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那么,究竟是哪些国际条约算是“条约和重要协定”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呢?该项法律的第7条规定: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判断哪些协定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时,还是缺少明确的侬据。例如,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缔约方签署的人世协定(接受WTO的整套协定)是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但依据是什么呢?是因为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还是因为是属于“其他须经批准的”协定?类似的问题还有,既然WTO协定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为什么具有相同性质的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上百个中外投资保护协定不需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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