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技术
另一个等同原则适用上的限制为现有技术,避免因过度适用等同原则而扩大排他权的范围,导致包含现有技术。换言之,法院不允许专利权人妨碍他人使用属于公众的技术。这些技术,当然不仅包括不具新颖性( anticipatory)的技术,也包括可显而易见(obvious)的技术。再换言之,等同对象不能仅包含不受专利保护的内容。因此,这样的分析性概念,不仅需要一假设的权利要求,也需要一假设的有效性分析。
法院在Wilson Sporting Goods Co.v. David Geoffrey v.Associates,904 F.2d 677(Fed.Cir.1990)一案中,适用这种分析性概念,将被控的高尔夫球排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该案牵涉的专利为一高尔夫球,因分隔球表面为八十个三角形而具有小旋涡的特殊结构,此八十个三角形分成六个等同区块,该等区块也就是通过球体最宽部分的每个交叉圆圈,这些大型圆圈分别具有对称轴线,沿着轴线则没有小旋涡;现有技术的球体也包含六大圆圈,不过这些大型圆圈有小旋涡交错。法院认为,被控的高尔夫球与要求保护的球体并不等同,并说明如下:
现有技术是否限制权利要求文义上可解释的等同范围,相当难以回答。为将分析简单化,并将此议题带到熟悉的领域上,通过实体化假设的权利要求,使之在文义范围上足包括被控侵权的产品,而概念化等同范围的限制,可能会有帮助。相关的问题则转为,假设的权利要求在考虑现有技术后可否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之许可。若不被许可,则不应允许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基于等同原则而获得该部分的保护;若可被许可,则现有技术不应妨碍等同原则下侵权的认定。Id. at 684。
具备此架构后,法院表示,因为被控侵权的球,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故未构成等同原则下的侵权。虽然此分析架构并非各个案件所必要,在某些情形却有助于限制等同对象的范围。此架构的确可避免专利权人通过等同性而在诉讼中取得申请时本不可能获得的范围。See Key Mfg.Croup,Inc.v. Microdot. Inc.925 F.2d 1444(Fed. Cir.1991)。
此假设的权利要求分析本身,并非毫无限制,专利权人不得于某些情况下以该分析限缩其权利要求,而又在其他情况下以该分析扩大其范围。换言之,“假设的权利要求分析不是任意重新撰写已核准权利要求的机会”,因为“此机舍仅存在于负责审查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美国专利商标局”。Streamfeeder,LLC v. Sure-Feed Sys.,Inc.,175 F.3d974,983(Fed. Cir.1999)。
(四)公开揭露贡献
在某些情形,专利权人因撰写不当未将等同对象置人权利要求范围之内,而失去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机会。虽然这会让非可预见性成为等同原则上该当侵权的要件之一,公开揭限制将要求更具体明白地证明,证明专利权人知悉等同对象的事实。特别是,若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揭露替代实施例,却未将之写入权利要求中,该实施例将被贡献给公众。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Johnson & Johnston Associates Inc. v. R. E. Service Co.,285 F3d 1046(Fed. Cir. 2002)一案中认为,专利权人不得主张其描述铝的权利要求可通过等同原则而包含铁,因为其说明书已明白说明不锈钢铁的实施例,却未将不锈钢铁写入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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