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绝了关于NBA能够(它也确实这样做过)收取成员通过广播电视所产生的一定收益的权利。法院认为,如果NBC能够提供出在4年的现行合同期间内对促销在wGN播出的比赛花费了价值4000万美元的广告时间的话,那么联盟就能够提供出电视台转播每一场比赛应该收取的费用,或者是要求俱乐部放弃一定比例的收益给联盟。一些评论者已经批评法院是在其没有考虑NBA可能认为禁止搭便车行为比准确计算每个搭便车行为的成本更有显著效率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驳回了NBA关于搭便车的抗辩的。这个批评意见明确指出,虽然制止搭便车行为作为从事价格或产出的限制性行为的正当性理由已经被认可,但是下一级法院在面对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标(保护竞争和阻止不必要的反竞争的贸易限制行为)和评估搭便车的抗辩理由的关系时,并不必然要保证实施的连续性。
尽管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协调之处,但是在一些认可搭便车抗辩事由和拒绝搭便车抗辩事由的判决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一致之处。虽然第七巡回法院并没有总结出“是否存在限制竞争更少的替代措施”的分析方法,但在案件的评价中基本上就是这样做的。法院认为,因为NBA可以选择一个可行的、对竞争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是存在的,因此,搭便车的正当性理由对于避免承担反托拉斯责任来说就不是充分的。从这个角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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