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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合营:竞争者之间合作行为的反垄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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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90005
  • 作      者:
    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分会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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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盂雁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乔治顿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竞争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单独或合作出版教材、著作30余部,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10余项。李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士,美国乔治顿大学(Georgetow UniVersity)法学院法律博士
    (J.D.),现为执业律师。
    美国律师协会(ABA)反垄断分会是由对反垄断法、贸易规制法、消费者法有浓厚兴趣的律师组成的专业性机构,出版了大量高质量的反垄断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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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企业合营是竞争者之间除合并协议之外,共同从事经济活动而达成的一项或一系列协议以及因该协议面发生的经济行为。美国律师协会反肇断分会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美布的《竞争者间合作行为之反垄断指南》的基础上,详尽论述了企业合营的定义、种类、具体表现以及对竞争的影响,进而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来探析美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营的立法、原则、审查标准、合理性分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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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院拒绝了关于NBA能够(它也确实这样做过)收取成员通过广播电视所产生的一定收益的权利。法院认为,如果NBC能够提供出在4年的现行合同期间内对促销在wGN播出的比赛花费了价值4000万美元的广告时间的话,那么联盟就能够提供出电视台转播每一场比赛应该收取的费用,或者是要求俱乐部放弃一定比例的收益给联盟。一些评论者已经批评法院是在其没有考虑NBA可能认为禁止搭便车行为比准确计算每个搭便车行为的成本更有显著效率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驳回了NBA关于搭便车的抗辩的。这个批评意见明确指出,虽然制止搭便车行为作为从事价格或产出的限制性行为的正当性理由已经被认可,但是下一级法院在面对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标(保护竞争和阻止不必要的反竞争的贸易限制行为)和评估搭便车的抗辩理由的关系时,并不必然要保证实施的连续性。
    尽管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协调之处,但是在一些认可搭便车抗辩事由和拒绝搭便车抗辩事由的判决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一致之处。虽然第七巡回法院并没有总结出“是否存在限制竞争更少的替代措施”的分析方法,但在案件的评价中基本上就是这样做的。法院认为,因为NBA可以选择一个可行的、对竞争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是存在的,因此,搭便车的正当性理由对于避免承担反托拉斯责任来说就不是充分的。从这个角消费者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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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企业合营:定义和缘由
一、企业合营的定义
二、企业合营的类型
三、企业合营促进竞争的益处
四、普遍适用的反托拉斯法律与条例
五、专门规范企业合营的反托拉斯法律

第三章 企业合营的政府规制
一、政府执法机构指南
二、州政府执法指南
三、国际执法指南

第四章 概述:审查标准
一、本身违法标准
二、合理原则标准
三、企业合营的快速审查方法
四、避免本身违法责任的另一种潜在方法

第五章 企业合营的成立
一、成立前
二、《克莱顿法》第7条的审查

第六章 附属性限制行为的合理性
一、概述:规制企业合营成员之间的附属性限制行为的一般原则
二、限制性行为具体类型的评估
三、企业合营的规制和管理
案例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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