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申报信息提交人的姓名及其营业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邮地址,以及提交预申报信息的公司(如适用)名称和地址。如果提供了注册号码,可仅提供城市和国家名称,而不用提供完整地址。
(2)如果预申报信息不是由提交人本人提交,应提供代为提交信息的信息传达人(个人或公司)的名称及其营业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邮地址。如果已提供了注册号码,可仅提供城市和国家名称,而不用提供完整地址。
(3)进口类别(邮寄进口)。
(4)进口或申请进口的食品名称和代码,如下所示:
(i)FDA授予的完整产品代码;
(ii)产品的通用名称、常用名称或销售名称;
(iii)待启运食品的估计数量,按包装容量大小降序描述;
(iv)法或FDA条例要求提供的食品批号、代码或其他识别码,如《联邦法典》标题21第113.60节(c)段有关低酸罐头食品的规定,《联邦法典》标题21第114.80节(b)段有关酸化食品的规定,以及《联邦法典》标题21第106.90节有关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
(5)对于不再处于天然状态的(再加工)食品,应提供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食品企业的注册号码。如果进口或申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是经由美国转运至第三国、暂储存后再出口、或进一步处理后再出口,则不需要提供企业注册号码。如果食品是作为送给美国某人的个人礼物(即非商业性质的馈赠),可以无需提供生产商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码,而是按照《联邦法典》标题21第101.5节的规定提供标签上所标注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如果提供了注册号码,可仅提供城市和国家名称,而不用提供完整地址。
(6)对于处于天然状态的食品,应提供种植户的名称和种植地的地址(如果知道)。如果提交人不知道种植户的身份,或者如果食品是从不同种植户或种植地点采集而来,提交人不知道任何种植户的身份,可提供采集食品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7)FDA生产国。
(8)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发货人食品企业的注册号码(如果发货人必须按照《联邦法典》标题21第1部分子部分H的规定进行注册的话)。如果进口或申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是经由美国转运至第三国、暂储存后再出口、或进一步处理后再出口,则不需要提供食品企业注册号码。如果提供了注册号码,可仅提供城市和国家名称,而不用提供完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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