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解释方法的含义
宪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对原则与规则、目的与价值进行了概括性表达,由于这些概念与术语往往极其空洞、抽象,因此,对它们的解释常常需要立足于道德观念,以道德之视角,对宪法文本进行解读。尤其当代大多数国家宪法文本中都确认了人权条款并列举了公民权利条款,所以,这更需要我们对宪法文本中的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含义进行道德解释的方法,就是道德解释方法。
凡是把这些道德原则作为法律组成部分的任何政府,不管它们属于何种政治体制,都必须决定究竟谁对道德原则的诠释和理解最具权威。“在现今的美国体制中,只有法官,最终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才具有这种权威。也正因为如此,那些对宪法的道德解读持异议的人认为,宪法的道德解读使法官们拥有绝对的权利,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将自己的道德观强加给公众。”②法官对于宪法条文中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存在不同理解,这使得法官分为两大阵营:自由派和保守派。自由派的法官用自由的方式来解释宪法,沃伦法院成为这一阵营的卓越代表;保守派的法官则会用保守的观点来解释宪法,伦奎斯特法院成为这一派别的代表。道德解释有助于我们识别自由派和保守派二者的分歧和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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