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法国议会又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了两处修正,它们都是起因于宪政院的决定。第一处修正导致了宪法的“国际化”:在第六篇“条约和国际协议”加入第53-2条,授权共和国承认国际刑事法院(ICC)。宪政院早先根据总统和总理的请求判决,要实施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首先必须修宪。尽管该条约并不违反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在原则上无须在互惠基础上实施,但条约不符合“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条件”,因为法国将被要求以违反国家大赦法令的方式逮捕被告并将其移交国际法庭,且国际法庭的检察官将有权在没有国家准许和协助的情况下在法国领土上进行调查。条约第27条进一步规定,不论其官阶如何,任何人都可以在国际刑事法院受到起诉。宪政院判决这项规定违反了法国宪法所保护的“政治性正义”(politicaljustice)。宪法第68-1条授权共和国审判庭全权受理内阁成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犯行为,而第68条授权高级审判庭审理总统行为。宪政院判决总统根据第68条对其职务行为享有豁免权,而只有高级审判庭可以过问总统的刑事责任。这表明即使总统先前行为和就任后的职务行为分开,他也只有到离任后才能受到普通法院的追究。因此,尽管希拉克被指控于1993年任巴黎市长期间用公共基金支付戴高乐党派,他就任总统期间不得受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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