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英国违宪审查
制度相关原理 研究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要的问题是认识和把握作为违宪审查制度逻辑前提的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其次是在英国这样一个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家,违宪审查如何实现的问题,并在此前提下把握英国违宪审查的形式。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及其表现形式
一、“宪法”是什么
研究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要的问题是认识和把握“宪法”是什么的问题,因为违宪审查首先涉及对“违宪”中“宪”这一对象的准确把握问题。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确定哪些是宪法现象,属于宪法调整的范围,并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等概念确定英国宪法的范围和内容,是研究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
在英国宪法中,“宪法”是什么并不是一个能够简单回答的问题。正如英国学者尼尔·帕普沃斯(Neil Parpworth)所说的,“这一简单的问题允许有不只一个的答案,这些答案取决于‘宪法’一词所使用的背景”。我们可以从英国公法学者对“宪法”的界定大致认识其内容。
英国著名宪法学者戴雪认为,宪法包含所有直接或间接地关连国家的主权权力的运用及支配力之一切规则。宪法主要规范行使主权权力的各个国家机构的职权,调整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主权者及其执行机构运用主权的方式。他之所以用“规则”而不是“法律”一词来界定宪法,是因为他认为,英国宪法包含两套相异的原理与格言或者说两套规则。第一套规则,可称为“英宪的法律”,可以在法院被执行,从形式上说可以说是法律、不成文法律、议会法案或法院判例,它们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第二套规则,可称为“英宪的典则”或“宪德”,不能在法院被执行,是指典故,谅解、习惯与通例,它们不是法律。具体而言,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构成宪法性法律的规则有以下七类:①用以测定元首的法律地位;②用以测定阁臣的法律权利;③用以测定贵族院的组织;④用以测定众民院的组织;⑤用以管理国立寺院;⑥用以确立非国立寺院的法律身份;⑦用以统驭军队--凡诸如此类以及其他百数十类之规则实构成宪法全体。
戴雪对宪法与宪典的区分,为后世的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我们认识英国宪法,进而认识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英国学者詹宁斯尽管对戴雪的议会主权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但他对“宪法”的理解并没有超出戴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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