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码头上跳水一个人去海里进行潜水训练。他从码头上跳入水中。海底正准备进行一些民用工程。他碰上了障碍物,腿部受了重伤,非锯掉不可,他说这是潜水教练们的过失。他说他们应该知道这里有危险,并应预先告诉他在那个时候不要跳入水中。他申请并得到了法律援助,案子审理了四天,法官驳回了他的所有要求,法官说那是潜水者自己的过失。
案子就这么办了。被告自己花钱打了一场官司。他们必须从自己的口袋里掏诉讼费——而没有任何可能从那个人手里得到什么——因为他是得到法律援助的。另一方面,那个人什么钱也不用付。他的诉状律师是从法律援助基金中领取报酬的。
对事务律师有一种牵制,他们的诉讼费要受到所谓“清算诉讼费”的牵制。这就是说由一位法院官员对他们的诉讼费进行检查,看是否合理。
当时诉状律师上交了一份账单,要求报销四年后在海岸码头举行的事故调查会的费用。这个会议是出庭律师建议他们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以及潜水专家和一名鉴定员。他们认为提出的要求是正当的。但对诉状律师不幸的是税务官员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这次会议是不必要的。他说现在的海底情况已不同于四年前事故发生的情况。况且民用工程早已完工。所以他不给报销这欢会议的费用,诉状律师们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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