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的问题与完善
正如德国被害人信条学者所坦言的那样,被害人信条学理论是一个开放性的、具有弹性立场的理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基于本人在被害人信条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些不成熟理解,笔者认为,目前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理论中最急需解决的是判断标准的明确性问题。尽管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被害人的值得保护性和被害人的需保护性的概念并非被害人信条学者的独家说法,但是作为被害人信条学者所主张的并将其视为判断刑事可罚性和刑事需罚性的一个标准,如何建立一个明确的标准参照体系是被害人信条学理论运用的关键。目前,被害人信条学理论虽然已在总则中被视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限制解释性原则,但具体的运用是通过分则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解释或具体的刑法问题如正当化事由。目前,被害人信条学者的论述大多还比较抽象和宏观,构建了大致的理论框架和思考的方向,如许内曼教授的研究。R.哈赛默对被害人信条学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具体地判断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和被害人的需保护性的标准,但是其明确性仍然不足。
这一点R.哈赛默在自己的研究中也多次承认,其理论在标准明确性上的乏力。因为某些标准的明确性是整个刑法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将使得被害人信条学的理论具有更强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尽管标准的具体化存在着很大的难度,需要随着整个刑法理论研究的继续推进才可能得到解决,但是我们不能放弃这方面的努力。方法论上现实的道路将随着被害人信条学理论在更多的刑法个罪犯罪构成要件中进行检验和刑法制度中进行研究,不断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然后通过归纳法,得出一个普遍性的判断标准,最后进入实践中进行检验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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