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军,江苏宜兴人,1985年获苏州大学外语系文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此后留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工作。1995年底赴德国留学,先后求学于柏林自由大学和洪堡大学法律系,2001年7月获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1月起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学院经济法系工作,先后担任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中德学院经济法系主任、蒂森股份公司经济私法教席主任。2009年7月1日获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目前在洪堡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近年来著有《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资产混合及其法律责任之研究》(德文版)、《中德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等书,发表了《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法律责任探究》、《“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和独立董事》、《“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和独立董事》、《论德国的改革》、《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用探究论第150条和第152条》、《wT0视角下的中欧汽车贸易纠纷——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反TRIMS协定的指控》、《WTO视角下的中欧汽车贸易政策纠纷——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反SCM协定的指控》等十余篇论文,翻译出版了《德国资合公司法》和《法社会学导论》两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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