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正如上诉法院所说,表6是“发明的核心”,但它不是发明本身。一项发明应该是一个实际的物体或者过程,而并非是关于客观世界的信息。在本案法官看来,这符合支撑专利法的国家和发明者之间的社会契约。国家有义务向发明的专利所有权人及时提供有助于发明实现的必要信息。这个信息的公布不仅是为了让其他人在专利过期之后使用该发明。如果这是全部的话,发明人也许还可以被允许在专利有效期内完全保密。所以这个做法同时也为了让任何人在不侵害权利要求的前提下立即使用利用这些信息。专利有效及存续的规定是进一步研究的重要信息来源,这从这个案件专利的规定中大量涉及的阅读来源可以看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在对某产品或工序权利要求时采用非常广泛的解释方法,以至于在实践中他所公布的信息完全不能被使用,甚至是在不侵权的形式下取得重要的进展。不能像这样给他一个信息使用的专属权。
10.新技术
Amgen公司辩称的关于解释的影响是,权利要求1应被理解为包括任何DNA序列,无论是外源性或内源性,它体现在对任何形式的DNA重组技术应用并表达EPO。这本来是很容易的一个说法。而规范是否对此足以支持,从以任何形式的DNA重组技术来表达这个角度上来说,则是另一回事,本案法官将在之后处理有效性这个话题时进一步解释。但专业人士(在本案法官看来,此人必须假定知道专利的基本原则)可能会想到,权利要求会受到现有技术的限制,因为对充分性的怀疑,而不是因为对未来可能的发展缺少远见。Amgen公司在1983年就已充分意识到基因重组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同源重组已在细菌和酵母细胞中得到使用,而且其在哺乳动物细胞中的使用被认为是可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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