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该任意性规定过时了的话,其归结明显不妥当。更进一步讲,将商法的任意性规定以与各种企业交易类型相对应的内容进行现代化的话,必须以约定条款来处理的事项就会大幅度减少,那么与约定条款相关的交易成本也会相应降低,对该企业交易的可预见性、透明性都将增大。因此,即使是任意性规定,现代化也大有好处。
(四)本书关于企业交易法的处理
企业交易法,与企业组织法同等重要,是颇有意思的领域。企业交易法,由于实务中的创意和钻研日渐发展、变化,即使是传统的交易类型,也为适应现代发展而被不断改良。另外,至今为止从未有过的新型交易类型不断出现,这就使企业交易法又是一个非常有活力的领域。本书,因以公司法为对象,原则上不涉及企业交易法的问题,但如果学习商法的话,不止是公司法,有关企业交易法也希望大家有兴趣去研究。
四、企业法总则
(一)意义
在商法中存在有企业组织法和企业交易法共通的法律规范。因此,将这些法律规范归纳起来讨论比较合适,这些法律规范,可称为“企业法总则”。商法典也是基于基本同样的想法,将商法全体共通的法律规范在法典的第_一部分归纳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第一部分总则的规定即为此内容。总则分别设置了通则、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商业雇员、代理商、附则(第32条规定了商法中应署名的情况下,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可以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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