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第一,保险金受益人的地位和受益权。
为了使“为他人的保险”的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必须指定第三者为保险金受益人。如果不指定的话,则推定投保人自己为保险金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该保险合同的性质变了,成为“为自己的保险”合同了。如果发生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事故的情况,该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保险金受益人的地位。
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被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况下,该保险金受益人不是从投保人那里继承而取得该地位的,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成立作为固有的权利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因此,即便偶然地被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正好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话,也不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那里继承保险金请求权的,而是作为固有权利的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将作为保险金受益人的固有权利,而行使该权利之后所取得的保险金,也是保险金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由于该财产是保险金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而不属于遗产,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债权者不能对保险金或保险金请求权实行强制执行。
第二,指定方法。
投保人在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可以使用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姓名的具体指定法,也可以使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等抽象指定法。这两种方法可以由投保人自由地选择使用。
从保险实务的角度来看,具体指定法由于受益权的所有者的具体对象明确,在给付保险金的时候,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与此相对的是,以抽象指定法指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例,则容易发生保险合同签订时和给付保险金时的对象发生变动,其所指对象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对受益权的归属往往会发生争议。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认为,使用抽象指定方法而引起受益权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要合理地推测投保人的意图,来确定保险金受益人。如果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也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发生时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又如在本书的“序言”中所提到的事例,“在生命保险的保单上保险金受益人是‘妻子’,而被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死亡之后,到底是将保险金给前妻还是现在妻子”的争议中,由于该指定是使用了抽象指定的方法,结果发生了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的“妻子”和在给付保险金时的“妻子”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如果按照日本保险法理的推断,那么保险金受益人应该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发生时的妻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