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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法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6869
  • 作      者:
    姚瑞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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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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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诉讼法论》的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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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姚先生积其长期审判及讲学之心得,著《民法物权论》与《民事诉讼法》二书。刊行以来,为学界欢迎。凡习此二科者,莫不以之为钻研之必读书。其书一直畅销不衰。
  ——谢怀拭

  对此三门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姚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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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七)法官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仲裁者
  所谓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通常系指就同一事件在下级审曾参与裁判者而言。如仅参与该诉讼事件之言词辩论、调查证据、宣示裁判或诉讼进行中之裁定,或于起诉前发支付命令或为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者,均不在应自行回避之列。但参与前审之中间判决者,因中间判决,并受上级法院之审判(四三八),故应回避。至于在同级法院,参与现在声明不服事件之前次审前者,是否应该自行回避?就回避制度之本旨,在求公正无私之裁判而避免固执成见言,以一律回避为妥。但实务上就参与除权判决(五四五)之法官,对于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五五一Ⅱ,并注意该项第六款,有第四九六条第一项第七至十款再审理由者,得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规定,就此而言,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与再审之诉,可谓名异实同),以及参与宣告禁治产裁定之法官,对于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六O九Ⅱ),认为系所谓参与前审裁判(注一),应该回避,而对于同一情形之参与确定终局判决之法官,对于再审之诉(四九六、四九七),则认为非所谓参与前审裁判(注二),无须回避,殊不合理,已经释字第二五六号解释,认为该不合理之判例,应不再援用(该号判例,于2002年12月19日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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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绪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之种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种类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管辖
第一项 诉讼之普通管辖法院
第二项 诉讼之特别管辖法院
第三项 管辖问题之解决
第四项 指定管辖
第五项 合意管辖
第六项 因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及为本案辩论而生之管辖
第七项 定管辖之时(管辖恒定)
第八项 诉讼之移送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诉讼参加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第五节 诉讼救助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五节 言词辩论
第六节 裁判
第六节 之一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第七节 诉讼卷宗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第三节 证据
第一目 通则
第二目 人证
第三目 鉴定
第四目 书证
第五目 勘验
第五目 之一当事人讯问
第六目 证据保全
第四节 和解
第五节 判决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五编 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第六编 督促程序
第七编 保全程序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第一节 禁治产宣告程序
第二节 撤销禁治产宣告程序
第一目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程序
第二目 声请撤销禁治产程序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第一节 宣告死亡程序
第二节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程序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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