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壹 目前第三审判决之模式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二九六号”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四八三号
贰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规定
叁 不必记载“事实”
肆 “理由”应记载“原判决确定之事实”
伍 第二审判决书应载明经“确定之事实”
陆 无记载当事人起诉主张及抗辩事实之必要
柒 判决“理由”得引用原判决
捌 原审笔录有记载,上诉理由未指摘遗漏,第三审法院应不得“斟酌该漏未认定之事实而为判决”
玖 以未表明上诉理由而驳回上诉之裁定,不应兼论其上诉为无理由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十四号裁定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六十五号裁定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九十四号裁定
例四 2005年台上字第九八七号裁定
拾 增设第四六九条之一,致几无上诉之可能
拾壹 大理院之判决如何制作
拾贰 大理院判决书举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
拾叁 大理院判决之评价
一、名副其实之法律审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表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表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表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表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表明
二、明确表示法律见解○无推由原审研求之语式
拾肆 “最高法院”判决之现状
一、法律问题,不明确表示己见
二、法律见解不正确甚至错误
(一)先认上诉不合法,继认上诉无理由
(二)见解失当、错误
一 误用法律名词
二 不知财产权诉讼与非财产权诉讼之区别
三 不知第二五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基础事实同一者”之意义
四 非同一诉讼标的,认系同一诉讼标的
五 误解“以一诉主张数项标的,其价额合并计算之”
六 不知民法第八二三条,非共有人诉请法院分割共有物之依据条文
七 台湾之祭祀公业,设有管理人者,得以管理人名义起诉或被诉,于法无据
八 不知“公用地役”之意义而误用
九 认祭祀公业财产,系公同共有之公业土地
十 认某某寺信徒,有摘媾-卣信徒大会决议之形成权
十一 认抛弃法定抵押权,系行使权利,违背诚信原则
十二 无上诉而发回更审
十三 误认确认亲子(父与子女)关系存否之诉,“仍属民法第一○六三条之否认之诉范围”
拾伍 第三审判决之改进
一、关于当事人者
(一)合伙商号,无当事人能力
(二)分公司不应有当事人能力
(三)台湾之祭祀公业,应有当事人能力
(四)第五十四条之诉之原告,非“参加”诉讼,不应称为“参加”或“主参加”
(五)法人之董事及政府机关之代表人,不应称为“代理人”
二、关于事实者
(一)不必记载当事入主张或抗辩之事实
(二)必载第二审判决所确定之事实
三、关于理由者
(一)仅就上诉理由指摘者为论断
(二)得引用第二审判决所记载之理由
拾陆 试作第三审判决
一、2005年台上字第三○○号确认地上权存在
二、2005年台上字第六○三号给付补偿金
三、2005年台上字第七四二号确认当选无效(选举无效)
四、2005年台上字第五九九号分割共有物
五、2005年台上字第四○七号确认法定抵押权存在
六、2006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号(裁定)
拾柒 表格式之判决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三○○号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七四二号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六○三号
例四 2005年台上字第四○七号
例五 2006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附一 判决书复制本之一
附二 判决书复制本之二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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