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度控制索赔条款
(一)工程司迟延提供图说或指示:第1.9条
在1999年版《红皮书》下,工程司负有提供图说予承包商以及为必要指示之义务,如因工程司迟延履行前揭义务,并进而导致工程进度延宕,则承包商得向业主提出索赔,其范围包括增加之费用、利润,而在符合第8.4条规定之情况下,亦可请求业主展延工期。
根据第1.9条规定,在工程司迟延提供图说予承包商或怠于为必要指示时,承包商应先将工程司前揭违反义务之行为,以书面通知工程司,通知中应详述所需图纸或指示之内容、应颁发之理由及时间,以及因为延误所可能造成之具体影响和程度,如果工程司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前揭义务,则承包商得依第20.1条之规定,向工程司为进一步之通知,针对增加之费用、利润以及工期[第1.9条(a)、(b)],提出索赔。不过,第1.9条同时规定,如果前揭图说、指示之延误,是因可归责于承包商之事由所造成者,则承包商自无权提出索赔之请求。
(二)业主未依约提供工地:第2.1条
根据1999年版《红皮书》第2.1条规定,业主应依承包商《投标书》所载时间提供工地予承包商,如《投标书》未记载确定时间,则业主亦应在合理期间内,交付工地予承包商,使承包商得以根据其依第8.3条所提出之《进度计划书》进行施作。如果业主违反此项义务,则承包商得依第20.1条之规定,针对增加之费用、利润以及工期[第2.1条(a)、(b)],提出索赔。不过,第2.1条同时规定,如果业主前揭过失有部分系因为可归责于承包商之错误或延误,例如,承包商未及时提出有关文件等,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之请求。
(三)工期延误:第8.4条
1999年版《红皮书》第8.4条将工期延误之原因,区分为下列五种,如果因为任何一种原因导致承包商之工期延误,则承包商得依第20.1条规定,向业主请求展延工期。包括:
(1)除非业主已与承包商依正式之变更程序达成协议,否则,在工程变更,或承包商之工作量产生重大变化之情形,承包商得请求展延工期[第8.4条(a)];
(2)其他承包商依《红皮书》得请求展延工期之事项[第8.4条(b)];
(3)异常不利的气候状况[第8.4条(c)];
(4)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所导致无法预见的人员、货物短缺[第8.4条(d)];
(5)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之业主其他承包商所直接造成之延误、干扰或阻碍[第8.4条(e)]。
基本上,前揭五款索赔事由包括可归责于业主之工期延误,以及非可归责于业主,但应由其承担最终风险之工期延误两种类型,在承包商依第20.1条规定向工程司提出展延工期之请求时,工程司虽然可以参考以前之决定以判断应展延之工期长短,但不得减少承包商整个工期之时间,整体来说,1999年版《红皮书》系承继以往之立场,而采取较有利于承包商之态度,对于展延工期之事由以及可展延期间之长短,均采取较为宽松之立场。[5]
(四)政府行为之介入、干扰:第8.5条
在工程施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政府行为介入、干扰,而产生工期延误之结果,例如特殊、临时的环保要求,或者是对工地附近管线开挖之限制,均可能影响正常工作之进行,对此,1999年版《红皮书》第8.5条之设计,基本上系将政府此等介入、干扰之行为所产生工期延误之风险,归由业主承担,明定此等工期延误属于第8.4条(b)所指“其他承包商依《红皮书》得请求展延工期之事项”。
不过,在承包商依第20.1条提出展延工期之请求前,承包商必须证明下列事项,包括:(1)承包商已经努力遵守工程所在国政府所制定之相关程序规定;(2)而该政府之行为,介入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3)此类介入、干扰行为是无法事先预见的。在提出相关证明后,承包商始能援用本条规定,提出展延工期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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