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项执行刑罚的工作,当然需要由行刑立法进行规制。联合国、不同地区以成员国的形式缔结的国际性社区矫正法规,积极倡导成员国适用和执行社区矫正,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欧洲、美洲、亚太地区等专业会议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等。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一,专门性社区矫正法律,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社区矫正法》,这也是美国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其二,综合性刑罚执行法律,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等,调整执行刑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社区矫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单行性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一些单行性的法规和条例调整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关系,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新西兰的《假释法》、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实施细则”、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的预防更生法》。无疑,社区矫正立法给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行刑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刑罚惩罚矫正罪犯,行刑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管理行刑事务,罪犯必须依法服刑接受惩罚矫正,严格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无论是对行刑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对服刑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沿着法制轨道良性运行。
(2)行刑人道主义。教育刑理论思想与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行刑人道主义,行刑人道主义是指在执行刑罚的整个过程中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需要、尊重其人格、促使其悔改的伦理道德法律态度。要求在整个执行刑过程中全面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把罪犯当人对待,保障他们的基本物质文化需要,争取把他们矫正成为守法公民,这是最人道的态度。尊重罪犯的人格,不打骂体罚、不虐待侮辱、不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封建法西斯的残酷管理方法,坚决反对报复刑主义、威慑刑主义,实行文明管理。保障罪犯的合权益,应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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