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5873
  • 作      者:
    段建国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作者简介
    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资深律师,《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方圆律政》杂志、《中国法律信息网》特约撰稿人,《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在《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中国法律信息网》等发表文章近300篇。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来,主攻刑事辩护,曾为洛阳东都商厦火灾案、反贪局副局长雷某某、焦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某国有大厂厂长王某巨额贪污案、某市邮政局局长李某某挪用巨额公款案、某省郭某重大涉黑案等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还潜心致力于无罪辩护的研究,多宗案件无罪辩护成功,使20余名被告获得自由,深得各方好评。
展开
内容介绍
    《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共分三编,收录案例21个。第一编内容为经验与技巧,第二编内容为思维与技能,第三编内容为风险与防范。作者经过对案例进行再加工,结合案例不同特点深入浅出地点拨律师在收集证据、法庭辩论等实务中应注意的要点。每个案例下均有作者结合多年律师从业的经验凝结而成的启示。
展开
精彩书摘
    在现实生活中,合法的事物可能存在,而不合法的事物也可能存在,不是存在的都是合法的,也不是不合法的都是不存在的。
    试问,杀人放火合乎《刑法》规定吗?显然不合法,那么现实生活中存不存在杀人放火呢?
    其次,采用类比说明法驳论。
    类比不仅是修辞手法,也是很好的说理方法,律师巧妙地使用类比方法去辩论,可能会起到极其良好的庭审效果。
    在办理邮政局局长雷曼新与金鑫公司总经理陶金挪用公款4280万元案件时,辩护律师发现,邮政局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任务分配表等证据,均证明金鑫公司是邮政局的第三产业。但是,金鑫公司作为第三产业,确实没有依法经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若邮政局将该4280万元挪用给了自己的第三产业金鑫公司使用,等于老子让儿子用钱,那么雷曼新与陶金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金鑫公司作为第三产业,没有依法经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这是不争的事实。公诉人就仅仅抓住这一点不放,这明显是被告人的软肋,作为控方公诉人抓准了要害。
    辩方出具了邮政局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任务分配表等证据以及诸多证人证言,来证明金鑫公司是邮政局的第三产业。公诉人便反驳说,金鑫公司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邮政局的第三产业的工商登记,所以金鑫公司不是邮政局的第三产业。
    辩护律师随即采用类比方法,对控方的观点进行有效驳斥,起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一对男女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当然也没有领取准生证,却生育一子。
    这对男女没有遵守《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程序不合法,也没有到计生部门领取准生证,程序明显违法,但是却实实在在结婚生育了一个孩子,我们能不能因为他的父母没有办结婚登记,且没有领取准生证,就否认这个孩子的现实存在?
    很明显,程序不合规,不合法,不等于客观事实就一定不存在。同样的道理,金鑫公司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邮政局的第三产业的工商登记,只能说明登记手续不完备,但是,不等于金鑫公司就不是市邮政局的第三产业。
    最后,使用比喻说明法驳论。
    话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比喻就是打比方,是一种修辞手法,同样也是律师很好的说理方法。
    有一个民事案件,一个老教师于1998年分到集资房一套,属于小产权房,但是当时老教师没有钱,也不想要房,遂转让给了他人,由他人以老教师的名义足额出了房款买下该房。
    时过境迁,房价涨了一倍。老教师于2006年反悔,向法院起诉说,该房只是让被告结婚暂时居住,房款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现在原告想要回该房,被告坚决不给,遂起诉侵权。
    当被告举出录音证据、交房款证据以后,原告不得不承认房款是被告交的,原告分文未交,原告也没有借过被告的钱,形成事实上的房屋转让合同不言而喻。只是由于被告没有房产证,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展开
目录
序一  律师执业技能提升之道/田文昌
序二  “反省”刑事辩护/李贵方
序三  巧者劳而智者忧/汤忠赞
第一编
经验与技巧
案例故事一 “一窝硕鼠”被宣告无罪
启示1 律师妙用修辞有奇效
启示2 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要不要协调辩护观点?
启示3 “媒体判决”应当叫停
案例故事二 被“冤枉”的公安干警
启示1 律师的庭审发言要精、准、稳
启示2 法庭是律师最好的舞台
启示3 律师要有自己的“成名作”
案例故事三 被法院否定的“涉黑”犯罪
启示1 律师阅卷的窍门
启示2 “打黑除恶”不可以扩大化
启示3 让被告人家属取证不能化解律师职业风险
案例故事四 局长挪用巨额公款案
启示1 若程序不合法,客观事实就不存在了?
启示2 律师该向毛主席学学语出惊人
启示3 律师可否将复制的证据让被告人查阅?
案例故事五 行长是死罪,还是无罪
启示1 客户对案件的期望值决定对律师的满意度
启示2 律师应当让无形的法律服务有形化
启示3 大律师就要办大案件
案例故事六 演绎“枪下留人”
启示1 律师要做好自己的良心活
启示2 成熟的律师不会过分看重庭审效果
启示3 控方手中的无罪证据该不该出示?
案例故事七 六年未决的“死刑犯‘’
启示1 被良心拷问的优秀律师
启示2 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
启示3 国人应当容忍辛普森漏网
第二编
风险与防范
案例故事八 震惊中外的火灾案
启示1 师该如何面对重大敏感案件?
启示2 律师应当是理性的法律人
启示3 律师要飞跃就必须专业化
案例故事九 检察官犯罪后的博弈
启示1 好律师就要苦守清贫
启示2 如何理解律师的公平正义观?
启示3 律师当庭发问有妙招
案例故事十 只要星星在,爱心永不变
启示1 律师不要”包打“刑事官司
启示2 律师的价值在于准确判断
启示3 杀头不像割韭菜
案例故事十一 会见”死刑犯“,律师出了”问题“
启示1 律师会见的禁忌
启示2 律师如何制作会见笔录?
启示3 “掩耳盗铃”不算盗?
案例故事十二 警车“护送”律师出法院
启示1 辩护律师要有风险意识
启示2 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好
启示3 律师要忌口避免“四失”
案例故事十三 被害人救了“强奸犯”
启示1 律师要信仰法律
启示2 律师取证要慎之又慎
启示3 客户找律师辩护的心理探析
第三编
实践与拓展
案例故事十四 抓错人的公安干警无罪了
启示1 律师庭审演讲一定要用普通话
启示2 律师成功会见的技巧
启示3 律师审查刑事证据的三个切入点
案例故事十五 “上访户”后悔被“释放”
启示1 错误的无罪辩护
启示2 律师的法庭演讲要纯、新、深
启示3 律师要敢于做含露带刺的玫瑰
案例故事十六 两幼童误食了谁家药馍
启示1 鉴定结论不是“准判决”
启示2 律师如何审查鉴定结论?
启示3 律师能说不等于会说
案例故事十七 “粪便脏衣”救了“侮辱犯”
启示1 律师询问证人的技巧
启示2 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一字之辩”
启示3 只有小律师。没有小案件
案例故事十八 哭泣的被害人
启示1 重视律师发问权
启示2 证据是律师的上帝
启示3 律师如何对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案例故事十九 糟糕的一句话辩护
启示1 对律师“乌龙球”的冷思考
启示2 中国律师需要“传帮带”
启示3 律师辩护的工作重心要由阅卷转为会见
案例故事二十 下辈子我还干律师
启示1 新老律师的办案差距
启示2 爱上刑事辩护有理由
启示3 律师的法庭演讲切忌照本宣科
跋一 救赎、改变与扭转/张建伟
跋二 痛并快乐的刑事辩护/许兰亭
跋三 由文强案的质疑谈律师辩护禁忌/杨矿生
跋四 参辩护之术。悟攻守之道/王思鲁
后记 良知与感恩/段建国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