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江公司以体育局未履行“宾馆二期项目”义务、未交付宾馆2206号房,以及原宾馆职工对宾馆经营的干扰为由,要求体育局予以赔偿的诉请不能成立
1.“协议书”明确约定,“宾馆二期项目”方案及预算的提出、资金的筹集、工程的施工等均为中江公司的合同义务。同时,该公司还一直掌握着应向体育局缴纳的巨额租金,该租金远远超出了“宾馆二期项目”中应由体育局承担的份额。但中江公司至今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宾馆二期项目”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可以说,“协议书”赋予了中江公司“宾馆二期项目”的决定权,而该公司则反复向体育局提出所谓的“请示”(但只字不提方案和预算之事,事实上,其始终没有拿出方案和预算),实属画蛇添足、有意拖延。需要说明的是,中江公司在其应当交付租金之时、在明知其应当如何履行这一必需的付租义务之时,则是不厌其烦地发出“请示”,可见,以发出“请示”的手段达到拖延之目的是该公司的惯用伎俩。该公司本应对“宾馆二期项目”之约定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可以看出,该公司不愿投入工程资金),但其却反咬一口,欲将责任转嫁于体育局,反称体育局给其造成了损失,足见其用心之险恶。
2.“协议书”约定,体育局派驻负责人进驻宾馆工作,具体负责党、团、工会的日常活动,并监督宾馆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完整。宾馆2206号房是依据该约定为派驻人员留用的办公场所,双方对此在诉前从未有过任何异议。因此,2206号房未投入商业经营并不构成中江公司的损失,该公司要求损失赔偿,毫无事实依据。另外,按照中江公司推算2206号房损失的办法来计算,仅体育宾馆的客房(不含餐饮、娱乐),中江公司每年就可创收1000多万元毛利润,而其却一再拒绝支付每年仅有的150万元租金,何见中江公司的商业道德?可以说,“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原则,对其来说早已荡然无存。
3.原体育宾馆职工在中江公司拒绝予以合理安置之时向该公司上访请愿,当为合情合理之举。中江公司本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检讨,及时合理安置反映问题的职工,但该公司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雇用打手残暴殴打职工,何谈损失(7如果有损失那也是中江公司赔偿广大职工的损失。事实上,中江公司至今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职工请愿给其造成了损失。
……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 师贾宇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像一粒粒异彩纷呈的珍珠,盂不历经磨砺,饱凝心血。正因厚积薄发,方见沧海本色。赵黎明及其团队的执业轨迹,再次彰显一个真理:通往成功律师的道路,是由坚定的信仰和睿智的汗水所共同造就的!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执业律 师徐建
海普是“HELP”的谐音,海普律师的创始人赵黎明是这样告诉我的。法律与帮助结合起来或许就是律师这个职业的含义。难能可贵的是,海普的律师们在10余年的历史中,不但找到了法律与帮助的内涵,而且发掘出了法律和帮助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真谛。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安保和
我和赵黎明律师相识多年,使我印象深刻的并不仅仅是他儒雅的风度和丰富的法律学养,而是他的执着、坚强与睿智,其不仅使身心疲惫的当事人看到了希望,也折射出海普律师对公平和正义的不懈追求,对于在漫漫诉讼路中辛苦奔波的当事人而言,很多时候,赵黎明律师一如他的名字一样,使人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丹尼尔企业集团董事长 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