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律师的工作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律师往往存在隐藏的动机,这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也与律师所追求的案件胜诉存在利害关系,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双方的趋利避害成为自然。而事实上,律师的这种做法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民事案件的代理中,对于当事人的不利证据,律师一般是会主动隐藏不会向法庭出示的。应当说,这种现实大量存在却少有人关注的做法,而这正是本书试图讨论的范畴,即律师究竟应不应当、能不能够这样做,有没有相应的规则来规范有关行为。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时常也有这样的想法和做法,不过,由于中国的成文法传统,在中国正式的法律条文中,还不能找到对律师拒证特免权的明文规范,这种做法与想法主要停留在法理与司法实践中。也因此,这一权利还没有在中国司法学术界与实务界达成共识,还有必要对之进行理论探讨以为将来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或者证据法立法提供参考,从而保障当事人与律师的权利,也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
在中国语境下刑事辩护中,律师在思维动机或是现实行为中若要隐藏某些证据,可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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