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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民事再审法律适用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4394
  • 作      者:
    法例新选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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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市面首次出版的再审程序法律工具书:收录1957年至2010年关于审判监督、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共103件。精细的分类,方便读者准确查找:分为综合规定、再审立案审查、再审范围、抗诉再审、指令再审、案件流程、地方审监规定、再审文书样式八大部分。精要的导读,提供读者适用指南。
    每个部分都配以导读,提炼该部分法律适用精要,提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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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例新选组致力于就各类实体法或程序法专题,将最全、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作为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人案边可靠、方便的工具书,也供涉及有关纠纷的当事人参阅之用。法例新选组成员均系司法实务界人士,故所选法规、案例必能有效满足实务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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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81.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①(第二句已删除)
    2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②
    284.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
    285.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28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287.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其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288.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89.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290.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291.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29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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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规定
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
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25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2008年12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8年12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再审调解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3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9.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2001年11月1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月8日)
1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绍兴中药厂与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函
(2000年5月28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二、再审立案审查
一导读
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2010年6月8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2008年4月7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2008年1月1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兴科典当行有限公司对沈阳市恒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忠义、许晓东房屋买卖纠纷案提出再审申请请示一案的复函
(2004年8月24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2年9月10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为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贷款纠纷申请再审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10月23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1日)

三、再审范围
导读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07年9月18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4年8月27日)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庆市康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复查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4年8月17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3年2月25日)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9日)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8日)
2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
的答复
(2000年5月29日)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10日)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8年7月30日)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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