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层级性
在系统论的语境中,司法活动组成一级系统。由于司法体制的设定和司法职权的配置必须与司法活动的根本属性、司法活动所要求的运行机制及其价值目标相适应,①因此,在司法活动的系统下,还有司法职权配置系统、司法管理系统、司法保障系统等。在司法管理的系统下,又有案件管理系统、司法人员管理系统等。与之相适应,司法规律的构成,除了决定和主导司法活动发展趋势的根本性规律,还有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管理规律、司法保障规律等。可以说,司法规律是一个由不同层级的规律组成的规律体系,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管理规律、司法保障规律,是由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派生出来的规律,归根到底要受到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制约和影响。
可见,在司法规律体系中,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是一层级规律,是贯穿司法活动始终并辐射和影响到与司法活动直接关联的各种司法要素的产生发展的根本性规律。在这个一层级规律下,存在若干二层级规律,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管理规律、司法保障规律等便是。在二层级规律下,还有若干三层级规律。例如,在司法职权配置规律下,存在侦查权的配置规律、检察权的配置规律、审判权的配置等规律,等等。正因为其他层级的规律都受制于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掌握了司法活动的规律性,就为认识司法规律系统中其他层级的规律提供了条件,也就能掌握诸如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管理、司法保障等规律的基本内容。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才将司法规律定位为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
笔者认为,研究司法规律的要旨在于揭示影响司法活动运行轨迹的主导因素,阐明司法活动中决定或者制约司法质量的基本要素,掌握司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认识活动的逻辑结构,为诠释司法职权的配置和运行机理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趋势提供了深层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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