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各级审判机构的检察员及其职权
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的有关规定,苏维埃共和国地方审判机构有省裁判部、县裁判部、区裁判部及城市裁判部(科),是为各该级地方法院未成立前的临时审判机关,暂时行使审判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等案件的诉讼事宜。
省裁判部是设于省执行委员会之下的省级临时审判机构,在省级法院成立之前代行省级法院职权,受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指导。省裁判部在司法行政上隶属于中央司法部,在检察与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后改为最高法院)的节制,并对其报告工作。省裁判部的组织机构:(1)省裁判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至2人,裁判员1至3人,巡视员2至5人,检察员5至6人,秘书1人,文书1至3人。(2)在省裁判部之下设立省裁判委员会,讨论和建议关于省裁判部的司法行政、案件的检查与审判等问题。裁判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委员由省裁判部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分局局长、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胜任此职者组成,裁判部部长为裁判委员会主任。裁判委员会委员名单经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审查通过之后送交临时最高法院(后为最高法院)批准。(3)省裁判部之下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巡回法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案件。(4)在省裁判部之下设立看守所与劳动感化院,系监禁及教育犯人的机关。①
省裁判部中检察员的职权是:管理调查案件、预审案件及助理法庭告发事宜。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案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凡须预先逮捕后才能进行检察的案件,检察员有先逮捕犯罪人之权。
县裁判部是设于县执行委员会之下的县级临时审判机构,在县级法院成立之前代行县级法院职权,受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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