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再审法院的确定问题。如何妥当确定再审法院,是否应当确立提审原则,何种情形下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何理顺指定其他法院再审带来的程序混乱问题等。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存在的问题,一是委托送达的周期比较长,至少在半个月以上;二是一部分当事人因电话、住址变更,无法联系和送达。如果采用公告送达,则存在时间长和费用无人承担的问题。只能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作限缩解释,即此处的“发送”仅要求“正常发出”,不严格要求“送达”,如果按原裁判文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又被退回的,不影响案件审查。裁定的送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
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较好的做法
1.江苏、浙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前移,降低案件数量。江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审判压力的主要做法是,尽力将案件压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严把立案关。为尽力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法院办案压力,注重在信访窗口即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再审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合法正确或原审裁判虽有一定瑕疵、但结果正确的案件,要求接访人员必须尽力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放弃再审申请。二是加大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力度。尽可能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侧重调解,提高审查质量。案件审结后,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送达,在送达时进行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三是强化绩效考核。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审判部门的回诉率、再申诉率进行考核,强化下级法院及各审判部门的责任感及审判质量。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电子文本报送制度,加快办案节奏。在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固定的联络员,由高院立案二庭的联络员每周将本周立案的申请再审案件清单发送到各中级人民法院联络员的邮箱,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联络员搜集原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合议笔录、其他重要材料的电子文本及原审承办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件系统发回到高院,然后逐个反馈到各办案人员。这样,大大减轻了办案人员的文书制作压力,通过便捷的渠道掌握原审的核心证据材料,有很多案件不再需要调卷,加快了办案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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