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再审中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涉嫌犯罪的毒品存在数量不清和含量问题。主要是:(1)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观光假日酒店被查获的毒品并非交易中抓获,而是公安特勤引诱,虽达成了协议但是相关毒品仍在李某车里,并没有被取出和转移给“买主”。所以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既遂。因此李某此次所带的两盎司冰毒、400粒麻古(实际重量为85.16克)并不能计算到贩毒既遂的数量当中。定罪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2)贩卖与持有的区分。李某本身也是一名吸毒人员,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贩卖意图的情况下,对在其住处搜查取得的237.5克冰毒及其他毒品等不能归入运输、贩卖毒品罪。(3)坦白数量的处理。李某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为237.5克冰毒。根据规定,虽然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含量问题。本案李某涉嫌贩卖的毒品中有相当大数量的毒品含量极低,是掺杂其他物质导致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量刑畸重。对上述问题,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同时,律师发现,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具有可改造性。就此情况,承办律师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2010年8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二终字第681号刑事判决,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积极的奔走,不仅使李某的立功行为得到确认,并最终使死刑案件及时得到改判,不仅挽回了当事人的生命,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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