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预告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是登记机关审核预告登记可否依法设立的重要素材。实践中,登记机关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进行预告登记事项的记载。由于进行保全的请求权内容不同,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亦有所差别,但总的来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仍有相似之处。概括而言,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登记申请书。进行预告登记的相关部门是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的主管机关,从行政行为角度考察,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记载行为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所以,登记申请是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登记申请书是预告登记设立的必备材料,只有当事人依法提供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才具有审查登记的合法性。
第二,登记之标的,即物权变动合同。物权变动合同是预告登记保全的对象,也是预告登记设立合意之对象。没有物权变动合同,登记行为便会因缺少对象而无法进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设立的约定也无法成立。所以,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供物权变动合同。这里的物权变动合同可以为权利转让合同,也可以为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的结合。对于物权变动合同的具体范围前文已有所涉及,此处就不再赘述。
第三,对合同标的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材料。预告登记为限制登记的一种,系限制预告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的登记,②从某种意义上讲,预告登记是对合同标的物的一种限制。预告登记也正是通过对登记后合同标的物的限制,来实现保全债权实现之功效。要求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时提供对合同标的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材料,一方面,能保障真正物权人的物权不受非法限制,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因欠缺对物的处分权而使预告登记设立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避免导致事实预告登记与法律预告登记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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