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刑事和解适用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1.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解决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刑事和解纳人司法实践领域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刑事和解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内在的、积极的、全面的恢复,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体现了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特点;和解是人民法院适应当前多元诉讼主体和诉讼主体多元利益需求,建立有助司法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模式的合理选择。另外,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综合运用刑罚和非刑罚的方法,依法对犯罪人从宽处理,兼顾国家、社会、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故刑事和解兼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双重意义。
2.人民法院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首先,刑事和解的适用将“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人文关怀理念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去,使犯罪人-被害人关系趋于和谐;其次,刑事和解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刑事和解的过程即是人民法院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尊重双方诉讼主体地位的过程;最后,刑事和解有助于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把疑难案件办成“精品案”,把一般案件办成“和谐案”。
(二)加强刑事和解适用是贯彻执行刑事政策的需要
1.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刑事和解科学地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义,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该严则严,排斥适用刑事和解;对多数一般犯罪,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适度从宽,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积怨,维护社会和谐。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体现了教育感化轻刑犯与严刑震慑重案犯的和谐统一,体现了刑罚谦抑性与人道性。
2.刑事和解体现了刑事法制建设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刑事和解,侧重了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使被害人主体地位得以回归,兼顾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基本主体价值,实现了对追诉与定罪的限制,在安全和自由矛盾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及现代刑罚个别化思想相契合,既体现了现代刑事法治中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又反映了人的主体价值的提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