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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0425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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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3版)》以法释法,专业权威,办案所需,教学所用。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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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我们对其进行了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号,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请示答复,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具有实践操作指导意义。而这些精选的法律文件均为最新有效。2.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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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卜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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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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