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刑事程序设计得通常比较精密,但是也带来刑罚与犯罪之间间隔过长的弊端,降低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的震慑力。未决羁押在客观上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间隔缩至最短,有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正如贝卡利亚所言:“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①因此,“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其次,预防性羁押可以防止被羁押者在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对于危险性很高的嫌疑人、被告,在候审期间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1)为了报复而伤害被害人及证人。(2)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恐吓、威胁甚至伤害被害人及证人。(3)某些暴力性犯罪的疑犯,可能由于天生的暴力倾向容易再次向无辜者施暴。为了防止嫌疑人、被告再次犯罪,各国均有预防性羁押的规定。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被告人在被判定犯有杀人或强奸罪行后,又被指控或判定犯有该罪时,不得保释。在美国,根据《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规定,法官在决定是否保释时应考虑:被指控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包括是否属于暴力性犯罪或与毒品有关)以及释放后被告人将对社会及他人造成的危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2条将“以不正当方式向共同被指控人、证人或者鉴定人施加影响;让其他人去实施这类行为”规定为审前羁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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