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会,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主张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利必须服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公共或集体的利益。为了有效维护公共或集体的利益,国家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任意剥夺或限制个人权利,个人的权利毫无保障可言。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使人们认识到:国家权力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或手段,个人权利才是基础和本源。现代民主宪政要求,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宗旨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节制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不得任意侵犯个人的权利。缺乏监督和制衡的权力具有天生的恣意性。用以制约和平衡权力的机制强调权力的理性行使,避免权力恣意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基本作用是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权力的侵犯。对权力的制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为实现刑罚权,国家专门机关主动介入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辅之以自由裁量,主动追究犯罪,推动刑事诉讼的进行,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极易导致权力的扩张和膨胀,以致常常发生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推进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行使的理性,实现以权利制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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