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1911年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立法理由、判决例及解释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8627
  • 作      者:
    吴宏耀,郭恒编校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作者简介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郭恒,法学硕士,山西太原理工大学教师。
展开
内容介绍
    《刑诉法学典存·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立法理由、判决例及解释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同时,也是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对之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乃至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本书(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即1911年1月24日奏进)是在日本修律顾问冈田朝太郎协助之下,主要参酌日本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刑事诉讼法》研拟而成。该草案“酌采各国通例,实足以弥补传统中国旧制之所未备;上奏后,清廷即发交宪政编查馆复核,惟未及正式颁布,清室已倾,然却为其后新成立的民国政府所继续援用与发展”[黄源盛:“近代刑事诉讼的生成与展开”,载《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从法典继承角度看,该草案直接构成了1921年3月广州军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律》、11月北京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条例》的基础底本,并透过1928年《刑事诉讼法》影响了随后的刑事诉讼立法。从“行为中的法”来看,在民国初年,“大理院于判决中,往往将该草案采为‘诉讼法理’,酌加运用”(黄源盛前引文)。因此,在史学意义上,本书无疑是一把打开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历程的钥匙。透过该草案,我们或许可以弄清楚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哪里来”、“身在何处”,甚至可能由此洞见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使命。
展开
精彩书评
    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盖刑律为体,而刑讼为用,二者相为维系,固不容偏废也。
    ——沈家本
    
    “《刑事诉讼律草案》酌采各国立法通例,实足以弥补传统中国旧制之所未备;上奏后,清廷即发交宪政编查馆复核,惟未及正式颁布,清室已倾,然却为其后新成立的民国政府所继续援用与开展。”
    ——黄源盛
展开
精彩书摘
    至张甲后犯之罪,应由第一审衙门依相当律文科处,不能如甲说,作再犯罪办,以其前案未受徒刑之执行也。又不能如乙说作俱发罪办,以其后案非在前案确定审判前发觉也,此应请示遵者一也。其二,有被告人张甲犯应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之罪。第一审堂谕内处罚苦力一月,并罚钱五十串,其钱即以给付被害人,未引律条,亦未依据事实认定罪名,该被告人于上诉期间内声明控诉。甲说,谓控诉审判衙门仍应为控诉审程序之进行,以职权纠正第一审违法之审判。乙说,谓第一审实不具有司法上之判决性质,应以未经第一审判决论,决定发还更审,此应请示遵者二。其三,有被告人张甲犯应处单处罚金刑之罪,第一审判决后,张甲因被押,遣李乙代理上诉,并附陈委任状,惟未说明被委任之权限,亦未请求票传本人。甲说,谓《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五条之原告、被告字样,依文理解释,仅限于民事诉讼得委任代理,刑诉代理,为该章程所不许。故无论被告应处何种刑名,凡委任代诉人上诉者,即应决定驳回。乙说,谓刑事代诉人,仅立于代诉地位,不得看作本人。故代理上诉,不得谓为不合法,惟不得传代诉人到庭讯问,观《试办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自明。若因有代诉人之代诉,而即票传代诉人,因其两次不到,依同章程第六十七条撤销者为违法。丙说,谓《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所谓代诉人,依该章程第五十五条之解释,即刑诉法条理上之诉讼代理人。该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系指未经委任代理者而言,不得误解为不许委任代理。自不妨依据《刑诉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各条理,于应处拘役罚金刑之被告人,认代理为合法,以补《试办章程》规定之不及。盖依现行事例,于不与试办章程明文抵触之范围内,得依刑诉条理以为办案标准也。
    ……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审判衙门
第一节 事物管辖
第二节 土地管辖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
第四节 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原告官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第三章 诉讼行为
第一节 被告人之讯问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拘摄及羁押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第四节 证言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
第六节 急速处分
第七节 文件
第八节 送达
第九节 期间
第十节 裁判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侦查处分
第三节 预审处分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二章 公判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控告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编 再理
第一章 再诉
第二章 再审
第三章 非常上告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章 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

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
[延伸阅读]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