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其最高刑事诉讼机关称大司寇,大司寇设司寇一人,是周六卿之一,其职责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一日野刑,上功纠力;二日军刑,上命纠守;三日乡刑,上德纠孝;四日官刑,上能纠职;五日国刑,上愿纠暴。”司寇还享有对不同阶层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司寇还可以亲自审理刑事案件,“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司寇之下有小司寇,其职责是直接审理王畿范围内的案件.即“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依据“五声”来听断诉讼,求得诉讼人的实情;“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用八种议罪法附以王国的八法来议论减罪,而后再付诸刑罚;“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
司寇之下有士师,其职责为“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士师的职责,掌管有关五禁之法,以辅助刑罚,禁止民众为非作歹;“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用五戒辅助刑罚而预先告诫民众,不要使民众因不知而犯罪;“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研究疑难案件的讼辞,以向司寇提供断案的参考意见,并提供所依据的王国的有关法令。
西周为了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都有了明确的职能分工,在司寇之下设置了司刑、司刺、司盟、司厉、司圜、掌囚、掌戮等专职法官。司刑的职责是“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以辨罪之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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