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案件信息的输入原则
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言,“审判的本质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者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作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具有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在民事裁判发现过程的开端,即案件信息的输入环节,应坚持以当事人为主原则,审判者应当处于辅助的状态。具体而言,案件信息的输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当事人为主的原则
在案件信息输入环节坚持以当事人为主的原则实际上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具体体现。关于什么是当事人主义,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也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实体法是否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肩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并指出,当事人主义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具有量的规定性,第二个方面的含义则具有质的规定性。还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实行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为核心而展开,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地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地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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