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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8828
  • 作      者:
    丁亮华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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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亮华,1978年生,江西赣州人,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执行二庭副庭长。
    著有《最新民事执行程序解读与运用》(2007)、《强制执行法通论》(合著,2010)、《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2011)、《民法判例与问题研究》(2011)。在《中国法学》、《判解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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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收录了所有重要且现行有效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查找最方便的标准进行编排。同时,在立法释义、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导案例中撷取精华,让读者在查阅法条的同时获取权威的法律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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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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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一般规定
1.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第二百零一条)
2.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二百零二条)
3.变更执行法院(第二百零三条)
4.案外人异议(第二百零四条)
5.执行机构与执行程序(第二百零五条)
6.委托执行(第二百零六条)
7.执行和解(第二百零七条)
8.执行担保(第二百零八条)
9.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的执行(第二百零九条)
10.执行回转(第二百一十条)
11.调解书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二、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第二百一十二条)
2.仲裁裁决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
3.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第二百一十四条)
4.申请执行期间(第二百一十五条)
5.执行通知(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第二百一十七条)
2.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第二百一十八条)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第二百一十九条)
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第二百二十条)
5.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第二百二十一条)
6.被查封财产的保管(第二百二十二条)
7.拍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第二百二十三条)
8.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第二百二十四条)
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第二百二十五条)
10.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第二百二十六条)
11.办理财产权证照移转手续(第二百二十七条)
12.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第二百二十八条)
1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九条)
14.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条)
15.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第二百三十一条)

四、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第二百三十二条)
2.执行终结(第二百三十三条)
3.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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