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3日、2002年12月16日,华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柳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柳南支行)分别签订《购房合同》,在国有股股东未同意情况下,将华友有限公司的友谊大厦出卖给农行柳南支行。农行柳南支行累计向华友有限公司付款2885万元。目前该款由同至人公司实际占有。
2004年5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2004]68号下发《关于同意华友有限公司国有股暂由行管办持有的批复》,同意将华友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暂由行管办持有并负责监管,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另查明:同至人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以及新公司开支需要,先后共支付四类开支计31939870.64元。经双方核对帐目,行管办对同至人公司的支出数额无异议,但对其中部分支出是否用于华友有限公司持异议。第一类支出,系同至人公司偿付华友公司贷款、利息、诉讼费,共计20786747.58元。此类支出中,行管办认为其中的1830万元系华友公司的欠款本金12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确实用于出资,应予认可。其余2486747.58元部分系因同至人公司迟延还贷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应由同至人公司自行承担。第二类开支是验资、评估等费用,共计172128元。行管办认为该类开支系新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费用。但同至人公司指出其中的12万元,系双方合作前华友公司因欠银行贷款被决定拍卖友谊大厦,后因双方合作华友公司停止了拍卖而向拍卖公司支付12万元的终止拍卖赔偿金,并认为此笔开支应由华友公司支付,而不能认定为新公司的开支。第三类为契税、费等开支,共计7770182.42元。行管办认为,其中的15支金额为1054312.14元的发票上注明交款人为农业银行,应由农业银行承担,另外两笔土地出让金共计6319209.72元,是原友谊大厦的地块和华友公司所有的郝庄地块的出让金和契税组成,行管办认可其中郝庄地块的1138792.72元的出让金和契税应由自己承担,其余5180417元依照合同应由农业银行承担;此类开支的剩余支出396660.56元系用于新公司的组建。第四类为用于华友有限公司的职工工资、保险、交通、招待等费用,共计3210812.64元。(1)其中用于华友有限公司职工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职工公积金、老干部医疗费等六项共计1891230.03元;因双方合作成立新公司而中断与太原市迎泽区益盛羊毛衫商店的租赁合同,向该商店支付违约赔偿金60万元;用于公司财产保险的支出29986.2元;三项计2521216.23元,行管办无异议。(2)这类开支中的剩余部分689596.41元,为新公司存续期间的招待费、借款、水电费、电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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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