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法官的经历比我们早了将近一个世纪,他所处时代的法官已经充分重视对社会、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等敏感问题的研究,这样才造就了一批伟大的法官。哲学、社会学的综合方法支撑着美国法官裁判的过程,锻炼和提升了他们的阅历、威望。这些历程实际可以给我们非常有益的启迪。为什么中国的法官达不到如此精深的裁判水平、理论水平?其一,我们的理论源泉是不够丰富,同时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形成了大概一致的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对于常规案件是有用的,但对于新情况、新问题恐怕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做另类思考,这里面就体现着不同方法可能要产生不同的效用、结果。其二,我们平常所强调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无疑在通常情况下是正确的。而我们也意识到在不少情况下就不一定正确。例如拆迁案件,一般是政府制定拆迁标准,让拆迁户签字、画押,却不管这种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如果遇到拆迁户集体大闹,则政府有可能退一步,适当增加拆迁补偿费用,而如果只有一、二户大闹,则有可能本应将增加给集体的补偿费一下子全补偿给闹事的拆迁户。这里且不说闹事的问题,起码在评估环节就存在较大漏洞。比如,现在很多情况下国家、政府已开始搞整体拍卖,为何要由政府确定价格,而不由市场去确定价格?当案件审理后,法官是支持政府还是支持拆迁户?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支持政府无疑。那我们就要考查,这如何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官采纳的裁判规则可能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裁判过程应当合法、合理,但别忘了,这个裁判的背景、前提可能是有问题的,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所谓拆迁办法和规则。这就必然会出现对裁判结果与社会效果的质疑。就这一点看来,我们的裁判本身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这里面包含有大量的社会学、经济学的问题,对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我们肯定是少有涉及,更谈不上去潜心研究,这难道不是我们二十一世纪法官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法官的差距吗!
职业法律人士要关心国家大事,尤其要关心国家政治、经济、法治的走向。民商事法律专业人士特别要关心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注意研究总结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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