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科学决策关涉国家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科学规划、科学决策,应当从更加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进行审慎的决策。根据第37条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与他人交易也应本着公平原则,切实可行的有利原则,取得适当对价的原则,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三、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5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发行债券,所以,一般归类时,企业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称企业债券。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即是说,没有满足《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发行债券、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7章公司债券一章中第154条至第163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规定,特别强调公司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但债券持有人享有选择权。公司对外投资则应按照《公司法》第15条等规定办理。随着公司、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数量的增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均是人民法院处理企业债券纠纷、企业投资纠纷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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