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许多根据地就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3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然而,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盲目推崇诉讼的作用和法院的权威,人民调解工作曾一度被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日益萎缩,调处纠纷的数量逐年下降,一些民间纠纷因处置不当而激化,产生了大量的民转刑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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