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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5429
  • 作      者:
    吴如巧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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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从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9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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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如巧,男,汉族,安徽淮南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与ADR研究中心秘书长,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证据法学。在《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等报刊上发表文章30余篇,出版著作3部,主持或参与多项研究课题。在校期间曾获多项奖励,2010年6月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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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诉讼法学文库2011(9):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分析、阐述了证据收集权的性质、价值及主体,并对两大法系在证据收集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规定作了深入探讨。在回顾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历程、考察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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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丰富申请书的内容,增加规定当事人申请取证时应提供证据线索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不难发现,《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取证时应提供证据线索作出规定,这一点应当加以补充。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均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时,应当对其所申请的证据予以特定化,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借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从调查中获得新事实或新证据,并以该事实或证据作为支撑其请求或主张为有理由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这一做法的理论依据即为“摸索证明”理论。所谓“摸索证明”,一般是指负有证明责任之当事人,无法详细得知应证事实之关系,为了获得有关事实之具体资料,而就证明命题为一般性、抽象性的事实主张,所为之证据声明。①“摸索证明”是证据收集手段之一,其样态一般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当事人于证据声明中仅特定证据方法,但就应证事实未予特定,而仅为概括性地大略陈述;二是当事人就应证事实虽已具体陈述,但未特定具体之证据对象;三是就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均未具体特定;四是当事人之证据声明中虽表明具体之事实,但对该事实之存在并不确定,而是基于一定依据而推测该事实应存在;五是当事人所陈述之事实乃凭空臆测,并无一定依据;六是在向证人或对方当事人行使发问权时,对于应证事实以外,且尚未于程序中提出之事实予以提问。②虽然表现形态各异,但其目的却是相同的,即为希望通过法院的证据调查,令相对人提出所持有的证据,并从中获取成为其主张、举证之基础的证据资料,再将这些证据资料向法院提出,以最终获得有利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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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分析方法与研究框架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证据收集制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收集的概念、性质与目的
一、证据收集行为的概念厘清
二、证据收集行为的性质定位
三、证据收集行为的目的探求
第二节 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案件真相发现之促进
二、当事人平等地位之维护
三、法院正当裁判之保障
四、诉讼效率提高之推动
第三节 证据收集的主体与对象
一、证据收集主体的确定及理由
二、当事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主导
三、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取证能力的补充
四、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分工与协作: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关系定位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两大法系证据收集制度概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第二节 两大法系证据收集制度之比较分析
一、证据收集的理念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
三、证据收集的范围
四、保密特权规则--对证据收集的限制
五、证据收集程序之运作
六、对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制裁措施
第三节 两大法系证据收集制度差异成因之评析
一、诉讼理念:司法被动与司法主动
二、诉讼程序:集中审理与陆续开庭
三、诉讼结构:陪审团审判与法官审判
四、诉讼制度:法官制度与律师制度之差异

第三章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我国当代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现行民事诉讼法:法官职权
取证主导地位的一脉相承
二、《民事证据规定》:法官职权取证的限制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
第二节 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之现状探析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成因的解析
第三节 我国代理律师证据收集制度之现状探析
一、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收集证据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成因的解析
第四节 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证据规定》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范
二、《民事证据规定》对于法院调查取证规定所存缺陷之探析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之模式选择
一、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与诉讼体制的协调
二、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与我国社会之现实情况的适应
三、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之选择
第二节 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之完善
一、诉前证据保全主体、对象范围之扩张与功能扩展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与证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诉讼外自认之收集:观念转变与制度保障
四、私人侦探取证:合法性的争论与规制
五、实践中其他取证方式:合法性标准之放宽
第三节 代理律师证据收集制度之完善
一、细化法律规定,强化程序规范
二、调查令制度的引入及其规范
第四节 法院证据收集制度之完善
一、法院依职权取证之规范
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制度的完善
三、审前独立调查收集证据的取证法官制度的建立
四、确立法官阐明制度
第五节 取证妨害之预防:证明妨害理论及其扩展
一、证明妨碍制度及其功能设定
二、证明妨碍理论的主体扩展
三、妨害证据收集之罚则体系的构筑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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