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对涉案的现场或不便、不能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所制作的记录。在合同官司中,特别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加工承揽纠纷中,往往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到现场或物品所在地进行勘验,并记载勘验结果。
与其他证据相比,勘验笔录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以静态的形式反映客观情况,与视听资料以动态的方式反映客观情况恰好相反;二是具有客观性强的特点,它仅仅记载所能观察的事实,不进行分析判断,这点与鉴定结论也不同;三是记录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使用文字、画图、照片、模型等手段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四是具有结合证明能力,能够反映各种证据材料之间存在和形成的具体环境情况,起到固定和保存证据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可以自行勘验,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勘验。勘验物品或者现场时,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的当事人、勘验的经过、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我们分析完证据的种类,然后再回到前述案例中,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唐某文、被告绿某公司及案外人上海通达公司于2006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经过充分协商而签订的,该协议盖有被告绿某公司及上海通达公司的公章,原告唐某文也在该协议上签名,因此,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系由原告唐某文“负责协调落实杭州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LPG汽车的政府补贴和落实杭州市政府关于建设LPG汽车加气站的建站补贴”,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绿某公司认为该协议没有成立以及其内容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而无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协议签订后,原告唐某文依照协议的约定着手进行约定的委托事项。尽管原告唐某文未能完成案涉协议约定的“杭州市政府下拨1000万财政资金至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时确保全额用于乙方”的全部委托事项,但因案涉委托事项指向的是政府补贴,有赖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核确定,而非原告唐某文单方意思表示即能实现。因此,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应归责于原告唐某文。鉴于原告唐某文完成了部分委托事项,政府财政部门也对被告绿某公司在2006年年底前改装的出租车实际已经补贴152.4万元,被告绿某公司亦实际受益,依据有关法律,被告绿某公司应当向原告唐某文支付相应的报酬。经综上考虑,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绿某公司支付原告唐某文报酬等费用10万元。对于原告唐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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