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反映细致人微,比较客观和可靠,具有准确性。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与设备记载的案件的原始材料,或采用高精技术设备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除非伪造或者操作失误,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既不受执法办案人员的思想感情左右,也不受任何诉讼参与人的主观意志制约。只要操作符合技术规程,对象准确,设备仪器精良,最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是可靠的。视听资料的这种准确性是书证、物证和言辞证据无法比拟的。书证、物证和言辞证据可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一定能如实反映案情。如书证往往受文化程度、表达能力和记录速度的影响,不一定能准确地记述案件事实;物证则可能随着时过境迁缺失、毁损,以致无法使用;证人又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不一定如实陈述事实。当然准确性并不意味着视听资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含虚假成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模仿、消磁、剪接、叠影等手段,伪造或改变视听资料的也不少见。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和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是以其真实性为基础的。
最后,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还应具有科学性。视听资料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在法律领域中的体现。无论是制作视听资料和设备还是记载微电子信息的载体都具有一定的科学原理,隐含着现代科学技术。运用电子计算机的网络系统所储存的资料和检索设备,可以在短暂的时间内查找存放于遥远地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如现场监视、报警监视、监所监视、遥控跟踪、卫星摄像、x射线探测、红外线照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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