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对本条进行了修正。它是在对《民事诉讼法》原第17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2007年10月28日立法机关作出的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非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全面改革,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央司法改革的倡导,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现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实现。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本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原第178条规定的内容,是立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规定。它包括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享有申请再审权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法律目前尚未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二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但并非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通常是指通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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