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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拆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9789
  • 作      者:
    沈德咏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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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现行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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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
    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六、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七、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
    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九、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
    十、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十一、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十二、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三、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十四、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十五、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十六、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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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月6日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
(2002年9月16日法释[20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
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法释[200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决定
(2009年10月26日法释[200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f2010年1月11日法释(201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法释[20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理解与适用(
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改革完善
二、超诉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
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法释[1999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
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
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9日法释[199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
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
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2005年1月25日法释[20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
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三 管辖
四 诉讼参加人
五 证据
六 送达、期限、诉讼时效
七 调解
八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九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 诉讼费用
十一 简易程序
十二 审判监督程序
十三 督促程序
十四 执行程序
十五 涉港澳、涉台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十六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十七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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