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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继承纠纷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3756
  • 作      者:
    王振民,吴革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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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司法审判政策,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领导讲话,答记者问,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政策,会议纪要,记载、传达重要审判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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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
    本套丛书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参考案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隹提供参考。
    丛书体例如下:上篇为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为审判依据,收录了包括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重要的司法审判政策和文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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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单业兵其余财产及倍思特公司20.7%的股份均归胡秀花所有。
    一审宣判后,胡秀花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单业兵死亡后尚存价值3,888,306.63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对单业兵遗留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错误;(3)一审让被上诉大分得现金,让上诉人占有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这种分割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单洪远、刘春林答辩称:(1)遗产作为财产,其金额应以评估结论为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2)一审关于倍思特商场是否有债务的认定正确。上诉人如欠徐贵生等人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来偿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对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认定是否正确;(2)上诉人胡秀花关于单业兵生前遗留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3)原审判决对遗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二、审理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一审判决对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认定,有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胡秀花虽持异议,但未能举出确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上诉人胡秀花虽主张单业兵生前遗留有债务,但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真实存在,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胡秀花在二审时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系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作出),该判决书虽然载明:“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胡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据原告徐贵生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胡秀花向徐贵生偿还人民币20万元”,亦不足以在本案中证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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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
一、法定继承纠纷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均视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遗产分割方式的确定因素——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遗产的分割,既应照顾到各继承人的利益,也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实际效用。
无扶养关系继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王健华等五人诉王汝范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事实婚姻的认定——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
实婚姻。
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纪毛治诉纪亚琴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归配偶所有——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分割遗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将共有财产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遗产。
随母改嫁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王贵学等三人诉王远德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随母改嫁子女享有继承生父遗产和代位继承的权利,不得无故剥夺。子女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享有继承权——华枝熙等诉华宁熙等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
下篇 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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